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8号 原告张富军,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米阳平,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屈新杰,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屈国军,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郑州旭东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铁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轲,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凤娟,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军诉被告屈新杰、郑州旭东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军于2015年4月9日以治疗未终结、损失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富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8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408元,由原告张富军负担。 审 判 长 苏中强 代理审判员 张双博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粉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