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5号 原告李金安,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玉硕,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系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省,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 被告许鑫,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许海龙,男,1963年4月8日出生。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王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安诉被告王建省、许鑫、许海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安于2015年2月12日以与被告王建省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省、许海龙、许鑫的起诉,后于2015年3月16日以原告尚未进行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金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1020元,由原告李金安负担。 审 判 长 苏中强 代理审判员 张双博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粉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