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57号 原告姜建涛,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 原告司慧霞,女,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俊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冠军,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振辉,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东配楼1、2层。 负责人张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涛、司慧霞诉杨振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建涛、司慧霞于2015年3月30日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姜建涛、司慧霞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建涛、司慧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8元,保全费370元,共计708元,由原告姜建涛、司慧霞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 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志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