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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玲与李淑婵、芦秋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30号 申请执行人王雪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淑婵,女,汉族。 被执行人芦秋芳,女,汉族。 王雪玲诉李淑婵、芦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30号

申请执行人王雪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淑婵,女,汉族。

被执行人芦秋芳,女,汉族。

王雪玲诉李淑婵、芦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淑婵、芦秋芳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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