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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力与高国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37号 原告王文力,男,出生于1967年11月20日,汉族。 被告高国现,男,出生于1972年9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力诉被告高国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力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37号
原告王文力,男,出生于1967年11月20日,汉族。
被告高国现,男,出生于1972年9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力诉被告高国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力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文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文力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