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37号 原告王文力,男,出生于1967年11月20日,汉族。 被告高国现,男,出生于1972年9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力诉被告高国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力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文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文力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