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51号 原告王晓,女,出生于1987年11月6日,汉族。 被告河南泰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增辉,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诉被告河南泰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为433元,由原告王晓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徐忠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