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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号 罪犯陈书峰,男,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小学文化,2008年10月16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书峰犯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号
罪犯陈书峰,男,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小学文化,2008年10月16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书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0年9月30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14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书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书峰和同村村民陈某某因在杞县于镇夜市经营饮食生意素有矛盾。2007年7月底,被告人张选军、陈书峰、王春伙、王金平等四人预谋雇佣张选军意欲报复伤害陈某某。2007年8月3日晚,被告人张选军纠集其他被告人将被害人陈某某骗至于镇至官庄公路吐墨桥附近,持砍刀、钢管将陈某某腿部、手部砍伤,致其重伤构成六级伤残,并将陈某某的车玻璃打烂,车胎砍破,造成车损184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书峰系主犯。
罪犯陈书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陈书峰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书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书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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