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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8号 罪犯高磊,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文化,2011年3月11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940号刑事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8号
罪犯高磊,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文化,2011年3月11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9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高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1月2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2013)汴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洋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淮河路交叉口的佰尊洗浴商务会所,与该会所值班经理被告人高磊商定,由被告人张洋组织卖淫女在该会所内卖淫。次日,被告人张洋带领靳某某、冯某某、班某某、崔某某到该会所,该会所服务生李亚飞在被告人高磊的安排下,为获得介绍卖淫的提成,于当日先后四次介绍靳某某、冯某某、班某某在该会所内卖淫。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当日在该会所内将被告人高磊、张洋抓获。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磊系主犯。
罪犯高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高磊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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