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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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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向伟玩忽职守、苏现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刑一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继红,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现斌,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17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经嵩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鹏龙,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克强,河南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人苏现斌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伊少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苏现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苏现斌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少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海建
审判员  陶向阳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迎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