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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红与崔延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732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红,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崔延伟,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建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732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红,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崔延伟,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建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崔延伟以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78030的泵车一辆抵偿借款,双方自行交接后,申请执行人陈建红来法院写出结案证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汝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