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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梅英诉毛建国、程利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金初字第311号 原告王梅英,女,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明,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建国,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利冬,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民金初字第311号
原告王梅英,女,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明,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建国,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利冬,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华悦时间广场)。
代表人段言彬,男,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英诉被告毛建国、程利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建国、程利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梅英自愿撤回对被告毛建国、程利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梅英撤回对被告毛建国、程利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胡忠义
审 判 员  岳源超
人民陪审员  陈世月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翠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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