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336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朱瑞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颜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甲、陈某某抚养纠纷一案,2014年9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法,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颜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2006年,原告郭某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同年阴历12月6日典礼。2009年8月30日婚生子李某乙出生,2011年9月17日次子李某丙出生。2013年11月13日,原告郭某某之夫李某外出务工中不幸亡故。李某去世后,原告和孩子受到二被告严格限制,无奈,原告郭某某2014年6月25日暂居娘家,原告带孩子外出生活,遭到被告阻止妨碍。现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由原告抚养监护两个儿子。 被告李某甲、陈某某辩称,本案原告诉状所述内容不属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监护权,而是原告不管两个孩子,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的儿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8月30日生育长子李某乙,2011年9月27日生育次子李某丙,2013年11月13日,原告郭某某之夫李某在滑县蔚然国际建筑工地务工时不幸亡故,2014年6月25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两个孩子现在被告处生活。被告不同意原告带走两个孩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婚姻证明及原被告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本是幸福美满的一家,只因原被告的至亲李某的不幸亡故,家庭关系出现裂痕,双方均未采取理智、信任、冷静的态度处理事态的发展,最终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实在令人惋惜。在此案中,原告郭某某作为孩子李某乙、李某丙的母亲,依法享有对孩子法定的监护权,被告李某甲、陈某某不得干涉原告行使监护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郭某某对婚生子李某乙、李某丙享有监护权,被告李某甲、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不得故意妨碍和干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甲、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九红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海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