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68号 原告高某某,女,1990年2月2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5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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