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75号 原告董某某,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 被告安某某,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5年4月9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郝田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