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郝田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