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58号 原告魏献忠,男,1963年1月4日生。 被告吴志强,男,42岁。 被告吴战强,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献忠诉被告吴志强、吴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献忠撤回对被告吴志强、吴战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献忠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田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