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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昌平诉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42号 原告袁昌平,女,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夏邑县。 法定代表人武冠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42号
原告袁昌平,女,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夏邑县。
法定代表人武冠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徐向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袁昌平诉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被告分别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于2014年12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昌平诉称:2014年7月13日,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壹拾万元,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为1.5﹪,被告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现借款已经到期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返还本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被告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根据原告的诉请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原告袁昌平诉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200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袁昌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一份、投资收益计划书一份、借款条一张,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与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约定月利率为1.5﹪,现借款已经到期。2、被告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袁昌平出具的担保函一份,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愿意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昌平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13日,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袁昌平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被告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愿意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给原告袁昌平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借款到期后,如果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返还本金及利息,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愿意在三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袁昌平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款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应严格按照借款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到期归还本金,给付利息,属违约行为。被告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对欠原告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袁昌平要求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自2014年7月13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4元,由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英皇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长社
审 判 员  李正乾
人民陪审员  张喜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邵悦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