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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豆群英与被告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秦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47号 原告豆群英,女,汉族,1959年3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苗振营,经理。 被告秦湘恒,男,汉族,1965年6月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47号
原告豆群英,女,汉族,1959年3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苗振营,经理。
被告秦湘恒,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豆群英诉被告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秦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湘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商丘市公安局已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原告豆群英诉被告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秦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安机关已以涉嫌犯罪对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秦湘恒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部分之规定,该案应驳回原告豆群英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豆群英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豆群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林
审判员 李艳梅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雪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