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748号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90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金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以原、被告已和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