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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淑贞与郭秋香、郭万茹、王龙、河南高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安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661-1号 原告段淑贞,女,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南荟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秋香,女,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 被告郭万茹,女,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 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661-1号

原告段淑贞,女,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南荟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秋香,女,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

被告郭万茹,女,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

被告王龙,男,1988年3月21日生,朝鲜族。

被告河南高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万茹。

被告河南安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学祥。

原告段淑贞诉被告郭秋香、被告郭万茹、被告王龙、被告河南高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安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淑贞诉称,2013年5月11日,被告郭秋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约定于2013年6月10日前归还,并由被告河南高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章担保。原告依约将款项支付给被告郭秋香后,被告郭秋香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支付违约金。2013年7月30日,因被告郭秋香并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被告王龙、被告郭万茹及被告河南安佑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分别出具保证,保证于2013年8月25日之前代被告郭秋香偿还借款。但至今各被告仍未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总以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经审查,原告段淑贞称被告郭秋香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荥阳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原告段淑贞陈述,被告郭秋香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告荥阳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段淑贞对被告郭秋香、被告郭万茹、被告王龙、被告河南高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安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4250元,原告段淑贞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时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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