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118号 原告刘金章,男。 委托代理人韩超峰,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海森,男。 原告刘金章诉被告张海森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章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7元,由原告刘金章负担。 审判员 张通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