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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玉颖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53号 原告裴玉颖,女。 法定代表人裴专成,男,。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卫红,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玉颖诉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53号
原告裴玉颖,女。
法定代表人裴专成,男,。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卫红,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玉颖诉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玉颖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玉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裴玉颖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师丽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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