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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梅与李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343号 原告王素梅,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兰,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套江,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素梅与被告李红兰民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343号
原告王素梅,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兰,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套江,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素梅与被告李红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梅及委托代理人范希魁、被告李红兰及委托代理人张套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素梅诉称:原告王素梅的丈夫李修力与被告李红兰系亲姐弟关系。2013年5月—8月份,被告李红兰以买房买车急需用钱为由,陆续向原告王素梅借款300000元人民币,由被告李红兰的丈夫付朝锋分数次出具了欠条。2014年农历八月十六日下午5点多钟,被告李红兰和其丈夫付朝锋以还钱为由将原告王素梅的丈夫李修力骗至其家中,却残忍将其杀害。付朝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羁押。原告王素梅有70000元欠条因李修力死亡下落不明。原告王素梅膝下现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均在上学,涉案借款大部分是原告王素梅借娘家亲戚的,也囊括了原告王素梅与丈夫大半生的所有。现原告人财两空,生活极为艰难。涉案债务是被告李红兰与付朝锋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红兰应依法偿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红兰立即偿还原告王素梅借款230000元及利息。
被告李红兰答辩称:被告李红兰的丈夫付朝锋是否借款还不能确定,被告李红兰的丈夫付朝锋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生产,即使有借款也是应有被告的丈夫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素梅的丈夫李修力与被告李红兰系亲姐弟关系。被告李红兰丈夫付朝锋以买车买房为由向原告王素梅的丈夫李修力借款230000元,分别是2013年5月15日借款10000元,2013年6月28日借款30000元,2013年7月1日借款40000元,2013年7月3日借款70000元,2013年8月6日借款80000元。原告王素梅的丈夫李修力于2014年农历八月十六日死亡,被告李红兰的丈夫付朝锋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羁押。原告王素梅承认被告李红兰的丈夫付朝锋已还10000元,被告李红兰的丈夫付朝锋还欠原告王素梅的丈夫李修力借款220000元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素梅提供的其与李修力的结婚证一份、被告李红兰的丈夫付朝锋出具的借据五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红兰的丈夫付朝锋向原告王素梅的丈夫李修力借款230000元,已还10000元,还欠220000元未予偿还,有原告王素梅提供的被告李红兰的丈夫付朝锋出具的借据五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原告王素梅和其丈夫李修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给被告李红兰的丈夫付朝锋,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素梅的丈夫李修力已死亡,原告王素梅有追偿该欠款的权利。被告李红兰和其丈夫付朝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王素梅的丈夫李修力借钱,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红兰有清偿该欠款的责任。经原告王素梅催要,被告李红兰未偿还该220000元借款,其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原告王素梅要求被告李红兰偿还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已还10000元,剩余22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红兰辩称被告李红兰的丈夫付朝锋是否借款还不能确定,即使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生产,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自原告王素梅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红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素梅借款2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素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王素梅负担207元,由被告李红兰负担45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艳丽
审 判 员  马胜勤
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