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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八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栗某某,女,1986年2月24日生。 被告梁某某,男,1988年5月20日生。 原告栗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八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栗某某,女,1986年2月24日生。
被告梁某某,男,1988年5月20日生。
原告栗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栗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