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八民初字第111号 原告栗某某,女,1986年2月24日生。 被告梁某某,男,1988年5月20日生。 原告栗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栗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耀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