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一初字第93号 原告杜付生,男,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贾爱芬,女,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告陈冰心,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付生与被告贾爱芬、陈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付生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付生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付生撤回对二被告贾爱芬、陈冰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元由原告杜付生承担。 审判员 崔现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林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