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2166号 原告万全明,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立勇,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苏永鑫,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刚,男,成年。 原告万全明与被告苏永鑫、刘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全明于2014年12月18日以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全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万全明承担。 审 判 员 李 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 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