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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发宝与被告叶兆建、周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530号 原告周发宝,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叶兆建,男,成年,汉族。 被告周钊,男,成年,汉族。 原告周发宝与被告叶兆建、周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530号

原告周发宝,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叶兆建,男,成年,汉族。

被告周钊,男,成年,汉族。

原告周发宝与被告叶兆建、周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发宝于2014年12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发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周发宝承担。

审 判 长     彭 威

审 判 员     杨丽华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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