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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莉莉与被告许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2165号 原告周莉莉(曾用名周莉),女,汉族,1991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顺生,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许波,男,汉族,1985年4月23日出生。 原告周莉莉与被告许波因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2165号

原告周莉莉(曾用名周莉),女,汉族,1991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顺生,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许波,男,汉族,1985年4月23日出生。

原告周莉莉与被告许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莉莉委托代理人徐顺生、被告许波到庭参加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莉莉诉称,2013年5月,被告向工地供应建筑材料,因缺乏资金,从原告处借款330000元。当时出具借款凭证“欠条,今欠周莉现金330000元正(叁拾叁万圆正),于2015.12.31还款,欠款人:许波,2013.5.1”。今年,因原告需要用钱,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提前还一部分钱,解决原告急用。被告不但不还钱,还说难听话,并且明确表示还不了!显然,被告是在赖账!原告感到不安,又多次给被告联系无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0元;并按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原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许波辩称,欠条是我打的,但是钱我没有用,都是用于我爱人在家时的家庭生活开支了,应由我和我爱人共同偿还,再者还款时间还没到。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被告许波向原告周莉莉借现金33万元,并给周莉莉出具欠条,注明:“今欠周莉莉现金33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还款。欠款人许波”。

另查明,原告周莉莉与被告许波爱人周倩倩系姐妹关系。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被告许波借款时已在欠条上明确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还款,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未到,原告周莉莉要求被告许波提前给付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莉莉起诉。

本案诉讼费6250元,退还原告周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员   彭 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 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