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521号 原告许斌,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路加玲,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湘玉,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许斌与被告路加玲、杨湘玉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许斌承担。 审 判 长 彭 威 审 判 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 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