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许斌与被告路加玲、杨湘玉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521号 原告许斌,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路加玲,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湘玉,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521号

原告许斌,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路加玲,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湘玉,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许斌与被告路加玲、杨湘玉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许斌承担。

审 判 长  彭 威

审 判 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 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