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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元国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886号 原告刘元国,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宏升,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刘元国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886号

原告刘元国,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宏升,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刘元国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元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元国诉称,2009年9月,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平桥区陆庙金河桥工程,聘用原告当会计,每月工资3000元,原告还给被告拉了部分石子和沙子,截止到2010年下半年完工,该桥现已通车使用。2011年4月20日,原告和被告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资款、材料款共计40870元,两年多来,原告一直找被告催要,被告总是借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材料款共计4087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平桥区陆庙金水河桥工程,聘用原告刘元国负责会计事务,每月工资3000元,原告刘元国负责部分该项工程的石头和沙子等材料的供应。2011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结算,由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刘元国金水河桥应付工资、材料款共计40870元,由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宏升签名并加盖了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予以认可。后原、被告双方因协商还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工资、材料款共计4087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的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及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元国工资、材料款共计40870元

如果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2元,由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鑫源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建霞

审 判 员  高海波

审 判 员  范庆龄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 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