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第376号 原告张杰,男。 被告张春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张春祥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杰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张杰承担。 审 判 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亚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