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650号 原告黄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李宗憶,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五里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 审 判 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亚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