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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795号 原告朱某某,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赵某某,女,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795号

原告朱某某,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赵某某,女,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杜盛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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