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795号 原告朱某某,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赵某某,女,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杜盛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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