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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轩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779号 原告轩某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亓帅,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女,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轩某某与被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779号

原告轩某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亓帅,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女,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轩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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