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779号 原告轩某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亓帅,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女,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轩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东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