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214号 原告黄俊华,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逻岗镇马尔村。 被告杨青海,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伯党乡马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华与被告杨青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俊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允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东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