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998号 原告乔某某,女,1986年4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男,1983年1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园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