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民初字第286号 原告王书红,女,1974年7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宏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强,男,1986年1月4日生,汉族。 原告王书红与被告张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邦军独任审判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书红委托代理人杨宏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强缺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31日下午5点原告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渑池县新华路支行为朋友汇款46243元,在转账时误转入被告张强名下,当天下午6点许,被告让其爱人将46200元转入他人账户。发现该情况后,原告随即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并查询到被告联系方式,与被告联系上,被告承认收到款项并指示爱人转账的事实。经过协商被告在11月3日退还1万元,但剩余的36243元以暂未钱为由,不予退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非法所得36243元。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庭审质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31日下午5时许,原告王书红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渑池县新华路支行为朋友汇款,转账时因失误将46243元汇入了被告张强名下。被告又将46200元转入他人账户。原告发现该情况后,即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又联系到被告张强。被告承认收到款项的事实,并于2014年11月3日退还原告1万元,但对剩余36243元以暂时无钱为由,不予退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王书红误将现金46243元汇入被告张强的账户,被告取得款项后,未能将款全部返还原告,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张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强返还原告王书红现金362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被告张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邦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崔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