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377号 原告:乔晓军,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华佗路68号2单元401室。 被告:王建召,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方岗乡吕沟村3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晓军诉被告王建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晓军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晓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晓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乔晓军负担。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雷 第2页 第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