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359号 原告:刘建华,女,汉族,1969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向阳路150号。 委托代理人:田兴隆,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钧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北区(万通汽贸城)。 法定代表人:马俊峰,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红艳,女,汉族,1984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天平街4号附1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河南钧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华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陈荣娜 审 判 员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雷 第2页 第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