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一民园初字第74号 原告:周彦霞,女,汉族,1963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108号。 被告:刘广勋,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1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彦霞诉被告刘广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彦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彦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彦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彦霞负担。 审判员 陈荣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