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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彦霞诉被告刘广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一民园初字第74号 原告:周彦霞,女,汉族,1963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108号。 被告:刘广勋,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108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一民园初字第74号
原告:周彦霞,女,汉族,1963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108号。
被告:刘广勋,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1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彦霞诉被告刘广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彦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彦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彦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彦霞负担。
审判员  陈荣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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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