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1-1号 原告郑州盛田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水成,男,1969年5月7日出生。 被告南通新纪元光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季建军,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盛田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新纪元光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盛田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盛田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3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