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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成与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刘伟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开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刘伟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开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伟成诉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刘伟成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建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