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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三君与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李三君,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岭,该公司经理。 李三君诉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李三君,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岭,该公司经理。
李三君诉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