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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成诉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刘伟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开文。 刘伟成诉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刘伟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开文。
刘伟成诉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胡新朝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建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