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刘伟成,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开文。 刘伟成诉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隆盛祥矿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胡新朝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