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于德艳诉张炎卿、翟花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368号 申请执行人于德艳,又名于得艳,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炎卿,男,汉族。 被执行人翟花珍,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于德艳诉张炎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368号
申请执行人于德艳,又名于得艳,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炎卿,男,汉族。
被执行人翟花珍,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于德艳诉张炎卿、翟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于2015年1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除已支付的262000元外,被执行人再支付还200000元,其余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丁天民诉郑卫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