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368号 申请执行人于德艳,又名于得艳,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炎卿,男,汉族。 被执行人翟花珍,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于德艳诉张炎卿、翟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于2015年1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除已支付的262000元外,被执行人再支付还200000元,其余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