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186号 申请执行人巩炎舟,又名巩炎州,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国灿,男,汉族。 巩炎舟诉徐国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8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国灿银行存款77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