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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明诉王书亭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351号 申请执行人张西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书亭,又名王书停,男,汉族。 担保人王丽娜,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西明诉王书亭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351号
申请执行人张西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书亭,又名王书停,男,汉族。
担保人王丽娜,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西明诉王书亭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6月12日以(2011)新密执字第44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王丽娜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长宁街东侧南单元6层北户房产一处(新密房权证字第0301007106号)。现被执行人已偿还债务62500元,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同时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偿还本案部分债务,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案件执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担保人王丽娜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长宁街东侧南单元6层北户房产一处(新密房权证字第0301007106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