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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永昶橡塑有限公司诉渑池县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义马塑编厂、渑池县华隆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永昶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文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渑池县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义马塑编厂。 负责人朱金萍。 被执行人渑池县华隆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海波。 本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永昶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文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渑池县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义马塑编厂。
负责人朱金萍。
被执行人渑池县华隆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海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永昶橡塑有限公司诉渑池县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义马塑编厂、渑池县华隆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渑池县华隆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被执行人渑池县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义马塑编厂至今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渑池县华隆工贸有限公司义马塑编厂、渑池县华隆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