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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群、靳长松诉张福松、新密市富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李二群,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靳长松,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福松,男。 被执行人新密市富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松,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李二群,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靳长松,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福松,男。
被执行人新密市富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松,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789号、17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二群、靳长松诉张福松、新密市富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福松、新密市富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