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李二群,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靳长松,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福松,男。 被执行人新密市富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松,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789号、17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二群、靳长松诉张福松、新密市富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福松、新密市富鑫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