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13号 申请执行人李留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男,汉族。 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海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6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留恩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后,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